第三十八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安全保护区外五十米范围内既有林木的巡查,发现可能危及铁路安全的,应当告知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或者怠于处置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向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产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情况紧急危及铁路安全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砍伐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青苗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铁路安全林木的,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