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二)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三)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四)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