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堆放弃土或者放置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种植影响铁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三)采用彩钢瓦、铁皮、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悬挂广告牌(匾);

(四)燃放烟花、焰火或者焚烧垃圾、祭品等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的物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