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铁路安全保护,防范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铁路安全知识作为中小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日常铁路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中小学生的铁路安全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铁路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铁路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依法曝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