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纠正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