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