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