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使用燃气条件且不按照要求改正的用户,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