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