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