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