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提供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不得只售不租。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处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收取一定费用。

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位使用的,可以出租,不得销售。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