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应当提供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不得只售不租。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处置。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收取一定费用。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位使用的,可以出租,不得销售。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