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位置及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等资料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