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解散。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