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就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

符合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七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办理财物和相关资料移交手续,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宣布解散。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