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等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