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工作的指导以及公用物品和器具消毒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