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进行整治和修复。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推动入淀湿地净化系统建设。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