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信息、购物、文化娱乐、旅游产品、休闲度假、健身等综合性服务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化艺术和民俗风情等各种事物和因素。
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