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
(三)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或者惯例提供质价相符的产品和服务;
(四)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五)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旅游经营者推荐的旅游商品;
(六)人格尊严、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
(七)接受旅游经营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要求及时救助,并依法获得赔偿;
(八)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和持有《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的退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