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门机构实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景区等级评定、其他旅游服务设施的资质等级评定、行业旅游示范点的创建等工作。加强对家庭旅馆、乡村客栈、旅游宿营地等的引导和管理,促进经济型酒店连锁经营,推动旅游住宿设施品牌化发展。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