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旅游从业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旅游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