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秩序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