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