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及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