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