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