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有效各宗教应当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仰宗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