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其他组织、个人不得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