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代为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百分之十且超出部分多于一万元的,超出部分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重新申请。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