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活动:

(一)民用建筑节能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

(二)民用建筑节能服务评价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

(三)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

(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与评价;

(五)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六)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宣传、推广、培训、奖励;

(七)绿色建材的应用;

(八)其他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