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和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工程以及雨水回收装置、中水回用系统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新风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