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下列新建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一)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

(四)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

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