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风道、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进区域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市设计、能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综合考虑地下空间利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建筑物布局及密度、高度、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节能要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