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建筑材料。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