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山体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辖区范围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山体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列入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规划,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山体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山体现状、保护原则、保护目标、山体定位及功能引导、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等内容。

山体保护控制线由山体本体线和山体保护线组成。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