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