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定期巡查制度。

发生重大涉海违法事件或者其他执法困难情形,需要多部门协同执法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