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海岛保护巡查制度,依法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保护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