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达山岛(达东礁)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在达山岛(达东礁)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但专门为了保护领海基点实施的工程建设活动除外。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