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