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草案由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组织拟定。

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拟订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时,应当征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省人民政府在通过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后,除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确需修改的外,不得进行修改。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