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统筹处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绿心地区的林业建设和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有关工作。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