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