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