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

鼓励和支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培育发展节水产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