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收费和阶梯水价制度。

使用自来水的居民用水户,应当按户安装水表,以户表计量用水量,缴纳水费。居民阶梯水价的阶梯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第一级和第二级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及以上按照倍增方式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