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