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