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器具。为用水量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的相应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