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