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新增非生活用水户用水,应当向节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指标。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供水计划按照下列条件予以审批:

(一)符合行业用水定额;

(二)具有相应的节水措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