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